|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费
|
|
|
|
| 2003-11-07 |
|
|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 张旭东 沈路涛)有车族最 为关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收费的问题有了定论。全国人大常委会28 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 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 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 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 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 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据介绍,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拖车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关注。有关方面主要反映的问题有:有的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 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有的拖车收费过高,从二三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有的 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车主不知应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 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有的将无法拖走的车锁住,影响道路通行,等等。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的法律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先的草案 相比,更加注意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完)
|
|
相关文章链接 |
| |
| 前一篇
|
后一篇
|
|
|
|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 010173 号 |
| 站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8号 电话:(010)84273202 |
| E-mail:yys@sinopecnews.com.cn |
| 该处使用的组件“PORTLET”为未登记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