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私了”

2003-11-07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 王雷鸣 沈路涛)28日通
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
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
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
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
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
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
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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