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无罚款指标

2003-11-07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雷鸣 邹声文 杨维汉)近年来,
个别地方政府给交管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后者则将罚款数额分解给上路执法的交
警,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奖金,结果让过往的司机苦不堪言。28日通过的道路交
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
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法
律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反映,交通警察的经费来源很不统
一。除国家行政编制警以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警、地方事业编制警等共四种编
制。财政不能保障交警的经费,大量“吃杂粮”的“规费警察”需要靠罚款、收
费养活;有的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甚至给交警下达罚没指标;有的虽然没有
明确的指标,但是把拨付交警的经费与交警上交的罚款挂钩。要从根本上解决乱
收费、乱罚款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一方面要保证交警的经
费,另一方面要切断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
  最后通过的法律采纳了这一意见。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
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依
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
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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