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行车不得超过120

2003-11-07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雷鸣 邹声文 沈路涛)刚刚通过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有的常委会委员审议时提出,高速公路一百二十公里的最高限速太低,建议
不作具体规定或者对最高时速再提高一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法制
办、公安部反复研究认为,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十分危险,一旦出现紧急情
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因此,对高速公路规定最高限速是必要
的。从我国目前的路况、车况和以往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考虑,规定高速公路的
最高时速为一百二十公里比较合适。
  法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
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
行紧急公务除外。
  另外,法律草案曾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
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
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在四次审议后建议删去了这一款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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