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北京某媒体记者:我一直想要贷款买一辆捷达车,就是因为保险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买成。在各商家的贷款购车合同中都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即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所购买的车辆购买相关保险。还明确规定,保险险种必须为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否则不办理贷款购车业务。我认为,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消费者有权选择一家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同时,在险种的选择上,消费者也有选择自己需要的险种的权利。我凭什么要投你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呢?又凭什么非要至少上这四种险呢?这明显是捆绑搭售保险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刘女士
上海某学校老师:我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周的租车合同,但签约后发现合同中有不少“霸王条款”,如乙方(租车人)在每月的租金交付日通知甲方(租赁公司)运营公里数,甲方据此安排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遇车辆年检,甲方应在临检前1至2天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车辆年检期间租金照付。其实,租赁公司最清楚哪辆车什么时间年检,如果他们把即将年检的车辆租出去,租车人自然就会多交一天租车费用(因为年检至少要一天),这不是明显地在欺诈我们吗?
李先生
北京某公司经理:一些汽车销售厂商规定汽车的蓄电池质保期只有5天,全车玻璃质保期仅1个月,我们购车后只能在7天之内退车或换车,而且销售厂商不给已上了车牌的消费者退换,这些规定显然不合理。他们在制定合同中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注明其法定义务,甚至向消费者强加不平等条款迫使其就范,这明显是“霸王硬上弓”!
丁先生
山东某集团法律顾问:我租了某家公司的车,他们规定,租车人应遵守时间观念,否则有权按以下规定处罚: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1小时以内的罚款50元;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1小时至2小时罚款100元;超过规定用车时间2小时以上按一天租金收取罚金。其实,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实施,经营者无罚款的权利,他们的罚款无任何依据。
钱小姐
大连某运输公司职工:我刚买一辆私家车,也上了保险,但其中的一条关于赔偿处理的规定是:“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我就不明白,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我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了相应保费,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我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可是,20%的免赔又从何而来?
贾先生
天津某公司职员:我去修车时心里老是没底,暂不说他们提供的服务是不是优质,收费是不是合理,只要是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我就很心满意足了。目前在汽车修理方面没有什么规范,大都是修理厂说怎么修就怎么修,想怎么换件就怎么换。我认为,虽然修车时不会签什么合同,但没有规矩就是最大的“霸王条款”。
李小姐
广州自由职业者:我了解到,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特别尊重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想找一份不公平格式的合同都很难。就买车而言,在国外,汽车一旦开出厂门,在一段时间内维修过三次,无论是螺丝钉还是其他什么方面的问题,销售商就要为消费者更换一辆新车。在这一点上,我们真该好好学学国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