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速,大货车将一人撞挤在后轮下,当时车轮下的人尚无生命危险;围观者提议倒车救人,重新发动的大货车却向前移动,车轮下的人惨死现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杀人? 请大家一起参与讨论。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19日晚,张家口籍在石家庄的务工人员张某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驮载河南人秦某,顺石家庄市石阎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西三庄街交叉口。由于当时路口信号灯未启用,当他向左转过弯时,突然发现迎面开过来一辆大货车,因躲闪不及两车相撞。
当时秦某在车轮下大声呼救,驾驶大货车的司机杨某赶紧下车查看,秦某被挤在车后轮下面无法动弹。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受轻伤的张某和围观群众七嘴八舌的让杨某倒车,以便将秦某拖出。
杨某上车重新发动大货车后,不曾料到,大货车没有后退却向前移动了。车轮从杨某身上碾过。之后,人们迅速将秦某送往医院,但秦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杨某向交管部门解释说,挂错了挡位。
交管部门意见:属于交通肇事
杨某驾驶超载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超速行驶,且在抢救伤者时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30条第1款及<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第3款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骑三轮车的张某违反<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3条第3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死者秦某无责任。杨某因涉嫌犯罪现在押。
石家庄市交管局法制科负责人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秦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诸要素,应按交通肇事罪对杨某进行定罪量刑。
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赵石磊律师认为:过失杀人
杨某在抢救秦某的过程中,应当知道当时秦某处在危险状态下,应当能预见到如果自己的倒车行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秦某死亡。但时因为当时围观群众比较多,势必造成杨某内心紧张,由于疏忽大意,杨某将车挡挂错,使本应该向后倒行的车辆向前行驶,致使秦某死亡。
再者,当时围观群众很多,杨某应该知道无法逃责,也清楚秦某并无生命危险。在此情况下,他不会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因此赵律师认为,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候增凡律师认为:故意杀人
杨某的行为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因为: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2、杨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骑三轮车相撞后,事故发生,导致秦某被压在车轮底下,当时秦某受伤,并无生命危险,当时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3、本案导致秦某死亡的行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对秦某的抢救过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死亡。所以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候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首先是事故发生后,杨某看到秦某在车轮下,从事故发生到群众围观聚集再到发动倒车这一系列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一段时间足以让杨某从开始紧张而变得相对平静。即可以排除杨某因紧张导致的操作失误。再有从大货车的挡位结构分析,这类车的前进挡与倒车挡非常分明,间隙很大,加之根据杨某的驾龄及其对所驾驶车辆的熟悉程度,不存在挂错挡位的客观因素。
本案当事人杨某身为司机,客观上是从间接故意转为直接故意的,所以杨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此案现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究竟杨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过失杀人、故意杀人,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案情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