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的中国特色

2004-03-24
新华网



  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可以说大同小异,但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一些“中国特色”。


  --国家大法与部门规章

  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而作为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定》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涉及制造、销售环节的有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因此需要有一个高于各部门的“国家汽车法”进行协调。召回制度本身应该说认真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家支持系统、缺陷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汽车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车辆识别代码(VIN)制度等等一应俱全,可是无奈自己“级别不够”,在实施上难免受到各部门制肘。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利益的争夺也异常激烈,部门之间的协调在这个时期显得尤为
重要。由于目前的《规定》没有纳入法律体系,消费者利益能否真正落实,往往取决于少数垄断部门是否愿意从自己的利益中分出一杯羹。
  为何不直接出台一部高于部门规章的国家大法?据方案起草组人员称,他们最初也设想建立《道路车辆安全法》,但是走全国人大立法的路子,需要很长的协调等候时间,因此只能以规章的形式尽快出台。

  --罚则标准遭人诟病
  《规定》中表明下列情况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消息一经公布,各方普遍认为罚额太低。业界人士认为,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昂售价和高额利润而言,区区3万元罚款有时甚至不到一辆车的利润,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车辆缺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3万元更是难以弥补,因为买了缺陷车的消费者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在日本,如果制造商对缺陷车隐瞒不报、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的罚款。
  针对最高3万元罚款太低的指责,质检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权限受限,《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有关立法限制的,不能逾越最高权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惩罚重在引导。如果汽车制造商发生隐瞒缺陷的行为,将在媒体上曝光,对厂商的信誉产生很大负面影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是罚款,而是来自市场。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方面反映了部门规章的局限,另一方面,加大惩戒的力度才能更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毕竟掏光口袋里的钱更具威慑力,更让厂家心疼,这反映了主管部门对汽车企业的保护从某些方面来说仍旧高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外,国外召回制度中往往有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而《规定》中只是阐明了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的罚款,没有提到违规企业怎样赔偿消费者。一位汽车界专业人士甚至说,这笔钱都装到部门腰包里了,消费者什么都没得到。

  --环保问题仍旧未提
  按照国际上汽车召回的通用定义,汽车召回范围一般指的是涉及到汽车“安全和环保”的缺陷,也就是说当汽车存在隐患,可能导致汽车发生环保方面的问题时也应该召回。国外对汽车的环保非常重视,在进行汽车认证时,不但要通过安全认证还要通过环保认证。但在《规定》中,召回范围只是提到了“安全”,仍像去年的《草案》中一样没有提及到“环保”。据业内人士介绍,环保召回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治理汽车尾气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欧美国家,汽车厂家需保证产品正常行驶5万英里(8万公里左右)后,尾气排放仍能达到环保要求,否则就要进行召回。而在我国,虽然也要求汽车在出厂后的一段时间里尾气排放达标,但没有在法律法规上硬性规定达不到要求将产品召回。专业人士认为,环保召回可以标本兼治,对新车和在用车的排放控制都有好处。但由于受国内汽车厂技术、资金实力等所限,目前正处在探讨阶段。
  另外,在质检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说明了《规定》实施初期的适用车辆范围,“考虑到管理经验和准备工作,为了稳妥开展工作,拟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开始实施。”这就排除了那些数量庞大的、非常容易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的农用运输车,那么当这些车出现问题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呢?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如果严格环保召回的规定,在目前将造成很多车辆不能达标,召回数量过于庞大,企业难以承受。由于这个原因《规定》回避了存在环保问题的缺陷汽车的召回。

  --企盼“三包”
  “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规定》出台固然令人欣喜,但汽车召回制度一般情况下是对汽车存在的隐患进行约束,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并不高,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者面对的众多问题更多发生在“三包”范围之内,“三包”对解决消费者投诉更具实际意义。召回无法制约在销售、售后、信贷等领域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要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还需出台更多相关法规如“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规定。据了解,质检总局3月20日称我国的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有望在今年内公布并实施。目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已经通过各方面的协商论证,并已进入了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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