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汽车召回制度

2004-03-24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这一制度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对其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本政府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交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日本国土交通省采取了多种办法,对制造商召回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
  国土交通省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近10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数据:如最近有哪些厂家在什么时间内,召回了哪年生产的哪种型号的汽车,这些被召回的汽车在哪些设备上出现了哪些问题,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当消费者希望了解自己的汽车是否属于召回范围时,只要在数据库上输入汽车的制造年代、制造商、车型等信息,就可以进行查询。这种做法可以促进汽车制造商及时、主动召回有缺陷的车辆,对其进行维修处理,以进一步增强安全性。
  一直以来,日本国土交通省对汽车制造商隐瞒安全隐患行为的制约主要依靠一年春秋两季的检查和各制造商发现问题后的主动汇报。绝大多数制造商在发现问题的初期就主动将车辆召回,以避免消费者遭遇不测及巨额罚款和索赔。但当制造商担心修理费用成为负担、大量召回车辆会影响企业形象时,就会故意隐瞒消费者投诉、对存在隐患的车辆置之不理。2000年,日本三菱汽车工业公司隐瞒顾客投诉长达30年的丑闻被曝光,在日本引起极大轰动。据有关数据显示,三菱汽车公司故意隐匿不报的缺陷车共计达81万辆,其中因违反国土交通
省安全基准而需免费召回和维修的就达62万辆。2002年4月,国土交通省向国会递交了《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新的修正案加大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由原先的100万日元上升到不超过2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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