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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出台

2003-01-16
保罗
   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9日表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投资人所获得的交易价差、股息、利息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给予保护。李国光说,这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对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李国光介绍说,根据统计,截至去年10月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开户数已达6800余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信息不通畅、投资操作手法落后,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他们将首先成为受害者。李国光表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强化监管力度,不仅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也应当对受其侵害的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公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共分8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37条,对现有的原则性的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李国光介绍说,自去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他表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必将促进这些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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