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石油立法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规范市场的惟一有效手段。因此,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完善我国的石油立法,加快《石油法》的立法进程,将有利于完善国有资源管理,规范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营。本文根据各国石油生产和消费情况,对国外石油立法得出概括性认识,力求对我国石油立法有所借鉴。
国外石油立法的主要目的
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状况乃至行业发展阶段均有较大差异,各国石油法律中所表述的立法目的不尽相同,但总起来看,目的是共通的:
1.通过立法,确保拥有或获得石油资源,满足国内石油需求,从而保障国内经济稳定运行。这是各国石油立法的首要目的,也是终极目的。一是通过法律确立国家对石油资源的主权,确立政府对石油资源的行政管理权,这是保障国内石油供应的前提。二是通过立法确定行业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建立稳定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勘探开发活动,甚至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国资本的进入,从而增加国内石油自供能力。这一点在巴西1997年《石油法》和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三是通过立法支持国内公司在国外的勘探开发业务,从而保证国内石油供应。日本《石油公团法》就是这个目的。
2.通过立法,调整石油行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整个行业的有效运行。在上游领域,石油立法所调整的关系包括:资源所有者与从业公司在矿权授予与获得上的关系,政府与从业公司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与从业公司在石油收益上的分配关系,石油作业与土地使用的关系,石油作业与健康、安全和环保之间的关系,从业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在下游领域,石油立法调整的关系包括:从业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从业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等。通过法律对这一系列关系的约束,规范了行业各领域的经营秩序,从而保证行业的有效运行。
3.通过立法,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在所选国家的石油立法中,无一例外地包含了环保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法律、章节或条款,涉及石油勘探开发、运输、储存、炼制和销售各个领域,还包括石油作业完成后的土地修复规定、各种污染损害责任及赔偿、能源利用效率等。因此,各国在促进石油工业发展的同时,十分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
4.通过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增加国家的石油收益。在所选国家的石油立法中,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的专门法律或章节。对于石油资源相对较丰富、国民经济对石油依赖性较大的国家,这一点在其石油立法中尤其突出,如委内瑞拉、挪威等。
国外石油立法的基本特点
1.范畴。一国的石油立法,由专门规制该国管辖地内石油经营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组成,既包括对员工及公共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等加以规定的石油作业规章,也包括对石油税收或利润分成加以规定的法律法规。
此外,一国的其他立法,虽然不专门针对石油行业,但也会对石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和经济效益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这些相关立法有三类:一是关于财税的一般性立法;二是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一般性立法;三是关于土地管理的一般性立法。石油立法可以限制或修改一般性财税立法在石油经营活动中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比如规定例外条件、征收特殊税种、石油业务收益与其他业务收益分别计税等。
2.层次。各国的石油立法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由人民代表机构(通常指议会)决策通过,是对石油活动的基本规定,修订程序较为复杂;第二层次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规,通常是根据某法律的授权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或有关法规条例,修订程序比第一层次的法律要容易一些;第三层次是政府部门对特定事项的具体决策,如授予许可证、批准工作合同、批准开发计划或销售合同等。
3.模式。根据法律涵盖的领域,所选国家的石油法律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1)对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立法。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针对石油行业某特定领域单独立法,一般见于法制较完善、市场经济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由于这些国家石油行业下游领域大多是私有化的,市场经济运行较为成熟,除个别专门立法外,下游领域主要适用关于竞争、环保和消费等一般性法律,因此,这种模式主要侧重勘探开发、能源安全、能源效率、环境保护等上游领域。
(2)上下游分开立法。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石油行业上游和下游领域一般各有一个基本法律,多见于自产不足的石油消费国,如日本、韩国和印度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的石油进口量很大,国内自产石油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专门针对下游领域的法律来保障国内供应和消费。
(3)全行业统一立法。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整个石油行业适用一个基本法律,这个基本法律涵盖了勘探开发、炼油、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等所有领域,一般见于经济对石油的依赖性较强、国家对石油行业干预较多的国家,如巴西1997年《石油法》、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和委内瑞拉2002年《石油基本法》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从历史来看,这些国家的石油立法主要是强调国家对石油的主权控制和国家从石油中获得的收益,石油业务基本由国家石油公司垄断。当然,某些国家近来通过立法,逐步加大了石油行业开放步伐,如巴西和印度尼西亚。
4.繁简。各国的石油法律繁简差异很大。一般来说,法制健全的西方国家的石油法律较为具体而详细,这些国家一般采取特定领域单独立法的模式,留给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的自由度较小,但政府行业管理和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强。这种情况尤以美国为甚,《能源部组织法》共有171节,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能源部的责任、权力、工作程序和组织结构。《联邦石油天然气矿区使用费管理法》共有30节。
相比较而言,非西方国家的石油法律较为简练,条款规定也较为原则,包含许多授权政府另颁法规条例的条款。例如,印度石油行业上下游的两个基本法,即《1948年油田管理与开发法》和《1934年石油法》,分别只有14条和32条,并且每条内容也较为精练,尤其前者几乎全部是对政府另颁条例的授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