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石油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处于不断修订和完善之中。在所选国家中,巴西、挪威、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等国家的石油法律近年都有较大的修改,虽然各自的修订目的有所差异,但最终目的是创造稳定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扩大国内石油生产,保障国内石油供应或增加国家从石油中获得的收入。从这些国家的石油法律修订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国外石油立法如下一些最新趋势:
1.逐步取消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
除委内瑞拉2002年《石油基本法》出于政治需要,强化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行业的垄断地位外,其他国家近年对石油法律的修订中,为了加快国内石油工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石油公司的竞争力,都逐步取消了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
在巴西1997年《石油法》中,虽然联邦政府在巴西石油公司中保持控股地位,但明确规定该公司是联邦政府和私人股东共同持股的公司,应与其他公司在市场条件下开展自由竞争,从而结束了该公司长达40年的垄断地位,不再承担石油行业管理责任,行业管理由新成立的国家石油管理局负责。
挪威于2001年两次修订1996年《石油法》,对原国家石油公司( S tatoil)管理的国家直接财政权益( S
DFI)进行了改革,15%出售给 S tatoil,6.5%出售给其他公司,余下部分由专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P etoro管理,从而使
S tatoil承担的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并于当年在股票市场公开上市,实现了部分私有化,并且该公司的国有股还将进一步减少。
印度尼西亚2001年生效的《石油天然气法》明确规定,国家石油公司必须在两年内改制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不再管理产量分成合同,相应职能由新成立的执行机构接管,从而结束了该公司必须参与所有产量分成合同的垄断地位。并且,该公司在成品油销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将在四年内取消。
2.健全行业管理机构
各国近来对石油法律的修订在逐步取消国家石油公司垄断地位的同时,都强调了政企分开,建立和完善了行业管理机构,并详细规定了各管理机构的职能、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人员组成等,力求创造更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
巴西1997年《石油法》建立了国家能源政策理事会和国家石油管理局,原国家石油公司不再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国家能源政策理事会负责能源政策的制定,国家石油管理局负责实施国家石油天然气政策、制定有关实施条例、授予租让合同,并对炼油、运输、进出口等业务进行授权经营。
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取消了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行业的垄断地位,其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新成立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这两个机构要在本法生效后一年内建立,都直接向总统负责,执行机构负责石油上游业务产量分成合同的管理,监管机构负责成品油供应和销售及天然气管理运输的管理。
3.建立稳定的财税环境
巴西1997年《石油法》中包含了有关政府财税收入的专门章节,明确规定了政府财税收入的类别及其计征方法和缴纳规定,还规定了这些财税收入的分配方式。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也有政府财税收入的专门章节,规定政府财税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俄罗斯在2001年关于《产量分成协议法》的一项修正案中,使投资者在纳税时多了一种选择,即引入了直接产量分成法,投资者只需按产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实物纳税,免除向联邦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有税种。
4.建立稳定的石油储备
石油储备也是各国石油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某些国家对此还专门立法。如日本《石油储备法》规定,负有民间储备义务的企业必须保有70
90天石油销售量、10
50天LPG进口量的义务储备,以确保在出现石油供应不足情况时,能够保证石油的稳定供应。韩国1997年《石油事业法》规定,产业资源部制定并实施石油储备目标和储备计划,从事炼油、石油进出口和石油销售业务的公司要承担储备石油的义务。印度尼西亚2001年《石油天然气法》规定,政府要建立原油储备,以保障国内石油燃料的供应,并责成政府另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