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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不得低于净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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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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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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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新闻网(SINOPECNEWS)消息:
国资委日前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对于管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等。《意见》的出台表明,近来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有些偏失,规范、有序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提升的一个重要的高度,预计,国有资本流动机制在明年可能有重大突破。新的产权交易高峰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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