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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2003-12-29
大为
    中国石化新闻网(SINOPECNEWS)消息

  《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最具眼球效应的三大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二是“降低基金准入”原则;三是“持续发展”原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表决。这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与证券市场及广大投资者息息相关的法律,最终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获得了通过。历时4年半,《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出台了。这是继《证券法》颁布和实施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我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如果不是因为1994年之后基金业停止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如果没有亚洲金融风暴,那么基金法或许就不可能单独立法。”63岁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快人快语,“事实上,为一个产品单独立法,这在我国还是较为罕见的。”起草基金法工作之所以迫切,主要是因为基金的发展太快了。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还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速度都相当惊人。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5年时间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就超过了1600亿元。在基金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对基金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模糊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做出法律规范。

  2000年1月24日,修改后的基金法草案公开亮相。但由于当时基金还是个新生事物,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分歧也就特别大。公开后的基金法草案引起各方争议。分歧太大,根本没有办法达成共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2002年以前,基金法草案还是考虑把几块基金都包括进去。但是各方认识有很大的不一致,因此经过领导组的讨论,最后决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就让这个法律先出台,另一块等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说。领导小组最后决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争议。因此,2002年以后的法律草案就叫证券投资基金法,而不是基金法,内容就不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了。而且修改稿中还回避了如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等敏感问题。

  回顾基金法的起草、审议过程,应该说这次基金法的修改坚持了既积极又慎重,既尊重市场规律又从国情出发的方针,体现了规范证券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历经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其规范更加严谨,可操作性也更强了,强化了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加大了对基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为基金的今后发展留了空间。

  在通过表决的审议草案中,最具眼球效应的是“三大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充足的监督和诉讼的法律权利,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降低基金准入”原则。在新草案中,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的入市门槛,有利于基金市场的迅速壮大。三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基金融资、私募基金等争议颇多的敏感问题,基金法暂时删除了相关内容,为今后的发展和变化留出余地。

  《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基金法不仅可以规范基金业的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为其他新兴金融产品的规范和发展树立典范。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就提到了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内容,基金作为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群体,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出台基金法,无疑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基金法的表决通过,业界反响强烈。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成保良认为,基金法的出炉使得基金拥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和规范。但更重要的是,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行业各方的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主旨会令基金的市场定位更加清晰,即为投资者服务,为投资者信任,讲求诚信和良好声誉。同时,基金法对实践中的问题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可以更好地结合实际问题灵活运用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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