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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代表:能源可持续发展要立法

2004-03-10
中国石化新闻网(sinopecnews)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基础上,这种能源制约的瓶颈作用愈来愈大。如果不依靠进口,此类一次性资源不久将枯竭。如果依靠大量进口,我国将会对国外产生强大的经济依赖,独立自主无从谈起。随着世界性的能源短缺,能源遏制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未来生存与安全。这一切已经敲响了我们国家生存安全的警钟。
    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我建议:一是保持能源的持续利用。我们绝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和国家未来安全,换得经济的一时发展。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进行能源资源的战略性储备;对煤、石油等有限资源开展有效的节能降耗;进行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利用,以最终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能源;加强国际间能源的强势竞争,扩展海外能源权益。必须把能源问题提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来对待。
    二是加速《中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立法步伐。2003年,我国人大已组织专家组进行“可再生能源立法”。面对当前严峻形势,应加大重视和组织力度,加速《中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立法步伐,并根据国家实情制定有效条例,提高立法质量。早一天颁布实施,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就早一天受益。
    三是在宪法中加入“国家保障能源持续利用”专项条款,从而使“能源持续利用”成为与“环境保护”、“控制人口”成为同等地位的“三大基本国策”。在宪法总纲第九条之后加入此条款作为第十条:“国家保障能源可持续利用,进行战略储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使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进行社会总动员。国家法律向“能源”倾斜(如税法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减免等);政府法规、政策推动能源利用(如建立专项资金、专门机构等);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创建节约型社会;加大能源利用的宣传力度;发展民间能源组织,促进国际间的能源合作交流等。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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