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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分公司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邓贤伟
2006-03-2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石化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于近日正式出台,规定中明确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把西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新出台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今后工业生产中发生十人以上(一次死亡10-29人)死亡特大事故的、发生三人以上(一次死亡3-9人)死亡重大事故的、发生一人以上(一次死亡1-2人)死亡较大事故的,要分别严肃追究企业、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和相应基层单位行政正职的责任。
    同时,《规定》还加大了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提出了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的行政责任追究。
    在对《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中还特别提出,该《规定》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中所指的“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是结合石油行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他如: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同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西北石油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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