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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立法工作进入关键时刻
 
来源: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2007-05-24

  近日,由国家能源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联合主办的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上,国家能源办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透露,在去年10月形成的《能源法》大纲方案基础上,《能源法》草案工作初稿已在今年3月上旬形成,目前正在做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在今年5月底形成,年底有望完成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目前的工作初稿已经基本确定《能源法》的定位和立法模式等基础问题,并规定了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主体、市场开放与监管等十二项制度。此前曾热议的“成立能源部”的问题,也将会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设计中作出相应安排。

  在当日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表示,中国目前缺少一部能够“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立法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法制手段规范能源管理,应对能源危机和促进能源与经济协调发展。

  马凯的发言实际上涉及了《能源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和理念。

  据《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介绍,《能源法》旨在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规定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强化能源环保”。

  而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分歧较大的《能源法》定位与功能问题,目前已达成共识,即“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来调整能源领域的重大、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以及单行法没有规定而且也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各类能源法律的交叉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等。

  叶荣泗表示,要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行法的上位法,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在调整范围上,将包括所有能源种类,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等诸多环节,以及能源领域的改革等。重点突出对能源单行法的指导性和对一些能源领域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

  为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将力求“粗细得当”,涉及目标时尽可能具体量化,涉及制定条例、办法时要规定时限,涉及执法时要明确主体,并增加程序性规定。(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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