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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解释
 
来源: 中国石化新闻网   2007-09-17

中国石化安〔2007〕421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和总裁联席办公会同意,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以下简称《禁令》)印发给你们。《禁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严治企,减少一般事故,防止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禁令》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禁令》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同时将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禁令》公布执行的时间和组织学习、宣传《禁令》的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二、《禁令》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规章制度,也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禁令》,确保每一名员工熟悉、清楚《禁令》。要在操作控制室、作业值班室上墙,生产装置区要设置醒目的《禁令》公告牌。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禁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和避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本禁令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有关解释

  1.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三违”行为的处罚,仍按已有的规定执行。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企业的井队、站场负责人,炼化企业的车间、联合装置负责人,销售企业的油库、加油(气)站负责人,企业现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主题词:安全生产禁令 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0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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