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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城市的街头,不时可以看到挂有某某新闻单位新闻采访车招牌的车辆。之所以挂这样的招牌,无非是想让人们知道,这车因采访需要,可以享受一些特权,比如优先通行之类。
但今年上海市却规定了,新闻单位用车不享有通行优先权,现有新闻采访用车一律取消发专门证件并挂灯的做法(见2003年1月4日《文汇报》)。
不知新闻界人士得知这个消息后有何感想。笔者作为一位市民,却拥护这样的规定。本来,记者为了采访到新闻,废寝忘食到处奔波。针对一些人出于自身利益竭力掩盖的事实,冲破各种阻挠将真相大白于天下,为广大读者提供了需要了解的新闻,在这样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不顾当地某些规定的举动,人们也是理解的。但是,是不是每一次新闻采访活动都必须这样?
只要是新闻采访,就拥有了至高无上、压倒一切的权力,可以不守任何规矩?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进行。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自由,同时又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记者的采访自由当然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如何对待这一采访的自由。实际上,就新闻单位来说,本身也是一个新闻源,也会发生人们所需要了解的新闻,包括对本单位不太有利的新闻。别的记者来采访,会那么畅通无阻吗?人家想去的地方都能去吗?想
采访的人都能接受采访吗?回答是不言而喻的。很可惜,我们有些记者(包括鼓励他们这样做的新闻单位领导)对人对己是双重标准,对外人进入本单位规定了这规定了那,而且确实严格执行。自己想到别的单位采访,却可以“人家不让从大门进去,就从窗口跳进去”。笔者所在的是一个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及产品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进入厂区有着严格的安全规定,必须穿戴安全着装,不得使用非防爆设备(包括一些照像机、录像机等),并且得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厂里发生一些事故(并不是太大的事故)后,一些记者往往会赶来采访。本来,企业对这样的事情有过安排,在厂区外的安全地带请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情况。但有些记者不理会这样的安排,非要进入事故现场,大门不让进,就翻墙头。正在发生事故比如着火的现场,本来是很危险的,极易引发爆炸,有的记者竟然也非要进去,不让进就和保卫人员发生冲突。他们这样做,当然有他们的理由,是为了“敬业”,为了采访到更好的新闻,但为了这些就可以冒险,乃至不惜生命的代价?看到某些记者这样的举动,企业职工多的不是敬佩,而是因企业赖以生存的规章制度被人肆意践踏产生的义愤!新闻采访非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吗?难道就不能和被采访的单位好好沟通,在一种比较正常的气氛下采访?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面前,新闻采访是不是也应该取消自己的特权?像广西南丹矿矿主这样恶意隐瞒重大事故的企业领导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只要你实事求是地报道,不要渲染、炒作,把一些确实造成了影响的事故客观报道了人家也会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各单位都是平等的,大家共同遵章守法,不搞特权,社会生活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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