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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保军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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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是,构成新闻传播系统的基本要素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内在的、稳定的、固有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新闻传播者通过一定媒介如实又有选择地及时公开传送收受者需知而又未知的新闻事实信息。(1)因而,新闻传播过程像其他精神交往形式一样,在本性上永远都是传播者与收受者的互动过程,互动律可以看作是新闻传播的永恒的规律、总的规律。(2)但这一概括必定过于笼统、过于大而化之。因而要具体把握新闻传播规律,还需要揭示这一总规律的内涵。那么,新闻传播规律主要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它们可以概括成什么样名目的规律,并且,这些具体规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我们试图在此作出尝试性的回答。由于新闻传播规律是一种主体实践规律,因此,我们将侧重从主体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
一、新闻传播选择律
任何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都是新闻活动双重主体选择的过程和选择的结果。新闻传受行为,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选择机制支配着新闻传播过程。选择,一般意义上是指主体的目的性活动,是行为主体对行为目标或方案的寻找、比较和确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选择是传播系统内部诸多基本要素之间稳定的、持久的、始终如一的内在关系。新闻传播作为主体性的活动,选择者应该是参与新闻传播过程的双重主体,不能仅限于新闻传播主体。
任何一次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传播主体总要选择新闻事实,选择报道的方式,同样,收受主体总要选择收受的方式、收受的内容。如果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考察新闻传播过程,人们会发现,传播者要选择用于传播目的的新闻媒介,要选择媒体方针、编辑方针,要选择目标受众,而新闻收受者要选择接触的媒介,要选择传播者。新闻传播过程就是在这种双向的选择中完成的,缺少任何一方的选择,传播都会变成不完整的传播,难以真正实现的传播。无数新闻传播的经验事实、实践过程告诉人们,凡是发生新闻传受的时候,凡是发生新闻传受的地方,就存在着传播者与收受者之间的互相选择行为(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可以将上述各种具体的选择行为概括为双重主体间的选择)。尽管选择的方式、选择的程度、选择的水平百样千种,但互相选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实在现象。因此,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对于任何一个新闻传播过程来说,选择是内在的、必然的,因而是规律性的存在,不是偶然的行为。
传播者与收受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选择行为,使他们之间形成了互动的关系。传播者的选择为收受者限定了收受的宏观范围,设置了传播学意义上的议题,分配了收受者的媒介注意力、新闻注意域,也导引着收受者的思想观念甚至行为方式;同样,收受者的媒介选择和内容选择行为直接制约着传播者的选择行为,也分配着传播者的注意域和注意力,影响着传播者的新闻观念。总之,在传受双方的选择互动关系中,他们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共同塑造着新闻传播的图景。
新闻传播选择律体现在双重主体的选择行为中,但他们的选择对新闻传播的影响或作用方式有所不同,传播主体的选择直接影响着每一次具体的新闻传播过程,从而也会影响收受主体的每一次收受行为,而收受主体的选择往往以累积效应的方式(通过各种反馈渠道)形成对传播主体的影响。
二、新闻传播效用性
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系统内部基本要素之间的另一稳定关系是传受主体利用新闻传收媒介追求传受效用。传播者处理事实与新闻选择标准、事实与媒介、事实与收受者、媒介与收受者等诸多具体矛盾,追求新闻传播目标,实现传播意图,争取预期效果;而新闻收受者则主要通过处理自身与媒介、与新闻文本的诸多关系,获取有用、有趣的新闻信息,以实现自己的新闻需要。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就是在传播者追求传播效果、收受者追求新闻满足的互动中进行的。这种效用互动是任何新闻传播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稳定的关系,因而效用律是新闻传播的重要规律之一。
新闻传播效用律以相同的逻辑、不同的样式体现在双重主体的新闻传受行为中,所谓相同的逻辑是说双重主体都会通过新闻媒介去实现各自的传播或收受目的,所谓不同的样式是说双重主体利用新闻媒介的方式有所不同。收受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新闻需求,把握环境的最新变动情况,必须诉诸新闻媒介,一方面收受者希望尽快获得欲知、未知的新闻,希望传播者提供的新闻越多越好;另一方面收受者希望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获得最有新闻价值的新闻。因此,传播主体要想实现自己的新闻传播目标,取得预期的传播效果,就必须一方面为收受者提供尽可能多的新闻信息,另一方面要为收受者提供富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信息,这就形成了新闻传播过程的两种追求:追求尽可能大的新闻流通量;追求尽可能高的新闻价值。(3)这是传播者和收受者互动之下的共同追求,是新闻传播得以循环往复、不断提升的根本的内在机制。这也正是导致“厚报”和“全天候”电子新闻媒介的内在原因之一,也是所有新闻网站提供海量网络新闻信息的根本动力之一;同时,也是导致新闻传播产生由“广播”向“窄播”、由“大众”向“小众”和“个体”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这样的传播针对性更强,新闻价值实现的可能性更大。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新的新闻传播现象看成是新闻传播效用规律的必然表现。
三、新闻传播接近律
新闻传播过程直接表现为传受主体间的事实信息分享或共享过程,而“达到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的精神交流与接近,进而产生行为上的某种一致”,“是新闻传播的深层目的和理想境界,也是新闻传播过程遵循的一条重要法则”,“可以称之为‘最佳双重主体接近律’”。(4)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者总是希望收受者能够像他们设想的那样理解新闻、接受新闻,能够像他们预期的那样,认可他们的内容选择、传播方式的选择,即在实质上认可、同意他们的传播观念和传播目标,达到与传播者自己的接近;而收受者总是希望传播者能够像他们期望的那样,反映报道他们收受者欲知、未知的事实和信息,能够像他们期待的那样,以他们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方式传播新闻,即在实质上认可、同意他们的新闻需求和精神需要,达到与收受者自己的接近。双重主体的希望与期待有时一致、有时错位,大多则可能在一致与错位之间,但渴望接近或一致是他们共同的理想,是他们作为新闻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稳定的、始终如一的追求,因为社会发展、个人生存在客观上需要一个自由、平等、和谐的信息交流环境、精神交往环境,正是这种客观需求上的接近或一致,使接近律成为新闻传播的内在规律。
遵循新闻传播接近律,对于传播主体来说,内容上要选择与接受主体利益接近、需求接近、兴趣接近的新闻事实,形式上则要采取接受主体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方法。当我们在前面论及新闻文本价值属性的亲和性时,已经表达过类似的意思,只有在内容与形式上皆与接受主体接近、亲合的新闻文本,才能使新闻传播由“传播”达到:“传通”,才能使使播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达到新闻信息、新闻价值的“交流”与“分享”。进而言之,只有找到传播者与收受者共同感兴趣的东西,新闻传播才能达到充分的效用,双重主体之间也才能达到充分的接近。喻国明教授早在1986年提出的“传―受互动方格”理论,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5)
实事求是地分析新闻传播发展史,不难发现,新闻传播由特权向普遍权利的转化,由小范围向无边界的不断扩展,由一定的隐秘性向公开性的进化,都在向新闻传播的本性回归,向新闻传播应然的境界提升,这背后客观的支配力量离不开新闻传播接近律的作用。当人类越来越自觉到这一传播规律的存在时,就会做出各种各样的努力,使新闻传播过程变成一个公开的过程,变成一个信息自由交流的过程,去实现传受双方的接近。
新闻传播选择律、效用律和接近律,是从不同角度对新闻传播总规律的具体化,它们是对同一现象、同一活动、同一过程规律的揭示,因而必然有着内在的联系。选择律会受到效用律、接近律的制约,而效用律、接近律又在选择中得以实现;效用律是选择律的动力,是接近律的途径;接近律规定着选择律的方向和效用律的范围。三个规律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复杂的,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全国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理论新闻学系列专论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0314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注释:
(1)对这一概括想进一步了解的读者,可参阅项德生、郑保卫主编:《新闻学概论》,86―8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参阅姚纪纲:《交往的世界―当代交往理论探索》,86―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4)参阅黄旦:《新闻传播学》,235―240页,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另外,参阅杨保军:《新闻价值论》,23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参见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8―9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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