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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石化制定宣传报道信息受控管理办法
 

作者: 姚耀富   2008-04-22

  本刊讯 为切实维护企业安全和利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在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扬子石化于2007年12月制定了《宣传报道信息受控管理办法》,要求在扬子石化(包括合资企业)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该项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该办法具体界定了必须保守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围,明确了对扬子石化所办的企业报、电视台、杂志以及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的稿件进行信息受控管理。要求各类宣传报道,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有重大影响的新闻事件,在公司和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由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各单位重大新闻事件稿件须经本单位党政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宣传部审查。扬子传媒的宣传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引导舆论,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公司主要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权威地报道重大新闻事件,刊登和播发的重要稿件必须逐级审核,负责审稿的各级领导对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要随到随审,保证发稿时效。对涉及商业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发表或上报的,应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要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改进和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发挥主导舆论的作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中国石化报》和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及时宣传报道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做法,妥善处理有损于公司形象的新闻报道。扬子传媒工作人员在采访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防止报道失实。反对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严禁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等各种有害信息。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自行其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媒体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以及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宣传报道内容实施信息受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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