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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月㉑

2026-05-11 来源:中国石化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苏小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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