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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有了责任权重

2019-05-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石化新闻

    原文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丁怡婷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

    但是,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影响,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也开始显现。2018年,我国全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加起来超过1000亿千瓦时,约相当于三峡电站2018年全年的发电量。如何进一步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

    《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其中,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对于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监测评价和考核方面,《通知》提出,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根据《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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