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石化》杂志2025年第1期 时间:2025-01-17 16:00
陈占夺
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教授、研究员
导读: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统筹发挥好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独特优势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两个优势”。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这为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南。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发展优势,需要回答“有什么优势”“怎么发挥优势”两个问题。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的丰富内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13个显著优势,其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企业的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表现为统筹发挥好“两个优势”,既能够发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独特优势,同时又能够发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优势。
首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也是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这种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来把准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来建强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凝聚职工群众、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其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关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监督体制机制、突出治理型管控、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等改革举措,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通过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制度、三项制度改革、中长期激励等使国有企业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更好地激发企业职工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发挥“两个优势”,确保国有企业多目标的统筹实现
确保企业目标实现是企业制度的重要功能,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更好统筹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政治目标、社会目标。首先,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考虑人民利益是国有企业的必然价值追求。当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为了人民利益而必须牺牲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时,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独特优势就会充分体现,通过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国有企业在决策时保障人民利益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其次,绝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政治目标、社会目标是统一的、一致的。通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和配置效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同时也为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经济支撑。
具体举措:一是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体制机制。要明确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合理区分重大和一般,动态优化党委(党组)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对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党组)研究决定或前置研究把关,以确保国有企业多目标的统筹实现;对一般事项交由经理层,不再由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发挥经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二是根据功能定位,分类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对市场化程度高的国有企业,要利用上市公司等途径,积极引入股东,不断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制度机制。三是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体系。清晰界定主要治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股东会是权力主体;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核心职责,强化监督职责;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四是建设科学理性高效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要提高构建科学性,根据企业股权结构、功能定位、业务类型、管控模式、发展阶段等,因企施策、精准施策建设董事会。要提高决策理性,从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三个阶段入手,确保国有企业决策能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业绩观,基于产业、行业、企业特点,基于企业发展规律作出理性决策。要提高运行效率,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突出决策的效率效果导向,不断厘清不同治理主体权责边界特别是责任边界,优化工作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和董事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发挥“两个优势”,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把这支队伍建好、用好、管好,对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至关重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结合起来,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方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工作,但都是党的干部,通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可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事的是经济工作,经济需求是基本需求,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和激励。
具体举措: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二是保证董事会经理层在选人用人中的话语权、参与决策权。根据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层级、不同业务特点等,分类探索差异化治理模式,确保发挥党组织、多元化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在选人用人中的权利和积极作用。三是提高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经理层成员不仅承担着企业发展责任,还承担着企业改革责任,更要对企业党的建设负责。对经理层成员的业绩考核,要重点考核“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三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上,避免分开考核,总分相加的简单做法。四是强化经理层成员的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在正向激励上,要尊重契约精神,突出物质激励与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挂钩;要发挥正确用人导向的激励作用;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负向约束上,要严格市场化退出机制,畅通“下”的渠道;要严格组织约束,始终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置于严格的管理监督之中。
发挥“两个优势”,激发企业职工的内生动力
人是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活跃的要素。人既具有物质需求,也具有精神需求,只有同时满足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人的活力才有可能被全面解放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运用经济和党建“两种方法”,能够更好满足企业职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从而激发企业职工的内生动力。一方面,运用经济方法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制度化、法制化,激发企业职工的经济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运用党建方法激发企业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奉献精神和利他行为,弥补单纯经济方法的不足,进而激发全体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具体举措:一是进一步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指标要更科学精准、考评要刚性,真正以业绩定薪酬、以业绩定去留。二是实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扎实推行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确保用工市场化;建立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和“超额利润分享”“科技企业跟投”等中长期激励制度机制。三是通过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使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激发广大党员的奉献精神,形成利他型文化;通过组织建设,建强组织体系,使党员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使党的基层组织成为带领党员、凝聚群众攻坚克难的战斗堡垒;通过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使党员筑牢群众根基,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通过反腐败斗争,惩治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让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监督。
发挥“两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
在监督方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建设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优势互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上下贯通的严密的监督体系,这种监督体系可以增加内部人控制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同时也因党纪国法的多重处罚加大了内部人控制行为的违规成本。
具体举措:一是完善国有企业外部监督体系。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机制。二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聚焦“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贯通协同、权威高效”要求,由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专责监督、业务监督和民主监督贯通协同的监督格局,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大监督”体系,各类监督主体既能够独立履职,又能够相互支撑、相互补位、有机协调。三是强化“一个重点”“两类追责”。“一个重点”是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监督是提高监督效能的“牛鼻子”,要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两类追责”,既要强化对被监督对象违法违纪的追责力度,也要强化对承担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追责力度。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畅通系统间监管标准相容和数据共享。
本文属于基金项目: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度重大(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理论研究”(2024-D2-8);2024年度中国国有企业研究院国有企业理论研究开放基金课题,“基于国有企业发展史的国有企业发展规律研究”(2024-B-07)。